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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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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害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财政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训和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培训。 

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

(一)独立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

(二)客观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协议(合同)约定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不得出具不实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三)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必要评价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由其主评人签字确认。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三方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之日起,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主评人的资质证书、学历证书、主评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劳动合同等信息;

(三)合作的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信息;

(四)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五)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预算绩效评价项目信息;

(六)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信息;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三方机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总部机构统一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该分支机构录入。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委托方可以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

(一)具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评价事项,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有权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了解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决定是否接受预算绩效评价委托。确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业务协议(合同),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评价的项目和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按协议(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 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成立由至少1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  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被评价对象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被评价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要素。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第三方机构未组织对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的,应当将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评议专家组一般应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机构代表、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

第十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座谈、现场调研、问卷发放等方式,获取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在特殊情况下,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可以采取非现场评价方式进行。

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 第三方机构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委托方提交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一)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二)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和委托方的意见。委托方或被评价对象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向第三方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三)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四)经内部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

第三方机构及其签名的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  第三方机构在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后,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传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协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评价业务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评价报告、被评价项目单位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评价工作组的说明等)。

第二十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评价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第二十  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认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

(二)第三方机构录入信息的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报告信息上传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主评人的评定管理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规定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

(四)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五)擅自泄露预算绩效评价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选聘、履行预算绩效评价协议(合同)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第三十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绩效管理名词解释

政府绩效管理:政府在积极履行公共责任的过程中,在讲求内部管理与外部效应、数量与质量、经济因素与伦理政治因素、刚性规范与柔性机制相统一的基础上,为获得公共产出最大化的过程。

政府绩效目标:是指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在绩效方面期待实现的可考核的结果,包括经济、效率、效益、质量、回应性、责任性等。简单地说,政府绩效目标是政府打算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获得的可计量的绩效。

政府绩效预算:是一种由预算主管机构或其他受委托机构对政府预算计划(包括政府业绩状况和预期业绩目标)通过科学的评价体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据此分配财政资金的后果导向型预算模式。

政府绩效合同:是指政府在内部要素及外部公共关系处理过程中利用合同化的管理模式对相关的绩效做出合同规范,以达到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不同于层级节制、单方命令及法律规制等传统控制手段的一种新型政府管理工具。

规制:意为用法律、规章、制度、政策等来加以规范、控制和制约。

政府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审计形式,是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利用专门的审计方法、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和程序,客观系统地对整个政府部门,包括: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基金会以及对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等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审计过程,促进政府活动的透明性,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从而为实施监督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有关各方决策提供信息。

政府绩效控制系统:是一种在政府绩效目标导向下,通过实施绩效评估系统,监测组织绩效并把评估结果传递给上级、顾客、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经过绩效反馈沟通,改进绩效体系,使绩效系统得到更好的应用和完善的一种系统。 

“3E”要素结构:3E指标即经济、效率与效果。

1、经济。经济指标关心的是投入的项目,即如何使投入的项目做最经济的利用,并不太关注服务的品质问题。

2、效率。效率简单理解为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

3、效果。效果指公共服务符合政策目标的程度,通常用产出结果与政策目标的要求相比较进行判断,效果关心的是 “目标或结果”,情况是否得到改善。

“现代”的政府绩效要素结构:3E+质量+公平、责任、回应等要素结构。

政府绩效与行政效率的比较分析:

相同点:①“绩效”是一个与“效率”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是一个包括“效率”但又比“效率”更为广泛的概念。②政府绩效和行政效率一样,讲求行政组织和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所获得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定性的和定量的行政效果同所消耗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因素直接的比率关系,力求以最少的行政消耗获得最大的行政效果。

区别:①首先,效率是传统的行政管理的核心命题,是政府如何管好自身的内部机制,主要通过组织、领导、人事、体制等基本主题体现出来。绩效当然注重公共管理的内部机制但它更要关注政府与社会、公民的关系,要以社会公民的满意程度作为最终标准。

②其次,效率讲求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关系,具有明显的速度、经济等数量特征,绩效不仅要求数量指标,而且更重视质量品味,要求政府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要在“好”字上做足文章。

③再次,效率本源是一个经济上的概念,传统行政管理研究的效率也是从以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普通管理学嫁接而来的。在绩效的框架里,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④最后,效率提高主要依靠制度规范等刚性机制,而绩效还涉及管理作风、管理态度等柔性机制。效率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绩效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

政府绩效目标

政府绩效目标是政府绩效系统中的基本要素和基础要素,政府绩效目标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首要环节。

政府绩效目标涵义:①从主体上看,政府绩效目标的主体是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组成机构。

②从内容上看,政府绩效目标是丰富的。政府绩效目标的内容范围与政府职能范围是一致的。

③从形式上看,政府绩效目标是规范的。政府绩效目标是用书面形式规定的。

④从目的上看,政府绩效目标是为了实现、巩固和提高政府绩效。

政府绩效目标的特点:政府绩效目标具有公共性(本质方面)、政治性(责任方面)、公法性(依据或来源方面)、明确性和可计量性。

政府绩效目标的分类:

①根据目标层次标准,政府绩效目标可以分为政府组织目标、政府流程目标、政府人员目标

②根据目标领域标准,政府绩效目标可以分为政府绩效目标、经济绩效目标和社会绩效目标

③根据绩效评估的组成要素,政府绩效目标可以分为政策效果目标、项目或策略成果目标、产品或产出目标、过程或活动目标、输入目标

④根据时间标准,政府绩效目标可以分为政府长期绩效目标、政府中期绩效目标、政府短期绩效目标 。

政府绩效信息的四化:

政府绩效信息的公开化(坚持合法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原则和免费原则)

政府绩效信息的全真化。政府绩效信息尽量达到全面性和真实性。政府信息失真的表现:认识失真、人为失真、统计失真和传播失真。

政府绩效信息的实效化,是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信息污染和信息迟滞现象而言的。实现实效要求:信息结构的无缝化、网络化;信息传输流程的标准化和简洁化;信息传递的实效性和完整性;信息内容的及时更新。

政府提交信息的电子化。电子政府的含义: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网上获取信息;简单的网上政务公开;通过网络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持续、有效互动。

政府绩效目标管理的前提条件:

1、清晰的组织结构;

2、参与的管理作风;

3、有效的反馈机制。

政府绩效预算

预算问题是公共财政框架的核心问题。绩效预算由绩、效、预算三个要素构成。

与传统投入型预算相比,绩效预算的不同之处在于(优点):

①明示支出主要目的并设定可衡量的预期目标;

②提供过去的绩效数据,允许在不同的预算期间进行比较;

③在必要情况下,提供管理者重新分配资源的弹性框架,放松投入管制。

绩效预算的作用:

①首先,有利于深化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②其次,实施绩效预算,有利于有效制止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③第三,实施绩效预算,政府部门可以按照本年度的总预算来安排各项事业发展计划。

绩效预算的保障机制:

①基础条件——引入权责制会议制度,确定政府的绩效成本

②技术支持——设计有效业绩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反馈机制

③外在保障——健全严格公开的审计制度,强化预算法律约束力

④激励机制——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形成预算公开责任基础

拟定绩效预算指标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调查研究,制订工作计划,描述政府产出及效果的规格;

第二步,结合核心业务领域,确定政府部门的主要目标;

第三步,结合部门目标,确定绩效指标;最后,进行科学预算,确定政府预算绩效基准。

政府绩效规制

对政府规制的含义:

1、政府规制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被授予规制的权力,成为规制者。

2、规制的客体主要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是被规制者。

3、规制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通过规制来限制被限制者的决策和行为。违反规则将会受到惩罚。

规制的类型及方式:政府规制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直接规制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经济性规制的方式主要有:

1、市场进入(退出)规制;

2、价格规制;

3、数量、质量规制;

4、资源、环境规制。价格规制和进入规制是经济性规制最重要的实施方式。

政府绩效规制的特征:

1、从静态来看,绩效规制应该是经济的、有效率的和有效益的;

2、从动态来看,政府绩效规制应该是一个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的过程

政府绩效规制的意义:

1、有助于促使政府树立起绩效意识,转变治理理念,提高规制效率。

2、有助于降低政府规制的成本以及减轻企业、公民的负担。达到“双赢”的效果。

3、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对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规制,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4、有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形象。政府的规制朝着绩效的方向努力和发展,有助于树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政府绩效审计

政府绩效审计的兴起动因:

1、政府部门支出的不断增加;

2、公民民主意识的日益增强;

3、新公共管理的强力推动;

4、相关技术方法的发展铺垫;

5、各种学科知识的理论基础;

6、传统财务审计的失效或失灵。

政府绩效审计的运作屏障(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存在的困难)

1、政府部门目标多元性

由于政府部门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少是单一的,常常是许多问题纠缠在一起,其中任何一个问题又包含着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政府部门绩效目标的多样性、复杂性,其目标只能是宽泛的、含糊的。在目标多元化的情况下,要准确评价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绩效就比较困难。

2、政府部门产品特殊性

政府部门提供的产品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产品服务对象的多维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计机关很难对政府部门的绩效做出评价。另外,公共产品又具有非市场性,间接的非市场产品对最终产品贡献的程度都是难以捉摸难以度量的。

3、绩效效果的不确定性

在教育和法律实施方面,政府部门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非常大。此外,在评价时也存在着绩效效果的不确定性。

4、审计标准的不一致性

政府绩效审计是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的价值判断活动。在政府绩效审计运作的流程中,最大困难就是绩效审计标准的难确定性和不可度量性。由于政府部门具有目标多元和产品多维的特性,许多服务性产出不像有形产品一样看得见摸得着,其绩效的质与量难以评价。

5、绩效审计的主观缺陷

一方面,表现为绩效审计主体能力的欠缺。政府部门绩效审计涉及到各方面的知识,对审计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表现为被审计对象的不合作性。有些公共部门害怕绩效审计得出结论对自己不利,就会千方百计想办法阻挠,采取不合作态度。

6、审计方法的内在不足

有些审计方法存在对象是否具有广泛性,对象是否具有代表性等问题,有些方法存在运作上的困难,这些方法存在着对绩效效果界定的困难性。因此,要准确地描述公共部门绩效就成为运用上述方法的主要障碍。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制约因素:

1、思想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传统思想束缚、观念存在误区、理念落后实践。

2、审计体制滞后。表现在:内审色彩浓厚;独立成分偏低;领导体制不独立;基本权利不足;乡镇审计空白。

3、法律法规欠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对人民托付的资金进行完整、有效的经营和管理,而现有法律的缺失,相关约束的滞后,使得这种受托责任关系难以保障。

4、指标体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一无指标体系,二标准难以确定,三重经济轻其他。

5、民主监督不力。我国在民主意识,民主形式,民主手段及制度实际操作方面的不健全,导致民主在许多方面存在缺陷,缺少自下而上和横向的民主监督机制。

6、方法技术落后。整体而言,我国在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上还是比较落后,尤其是一些比较好的技术方法还没有得到应用,有的不能用,有的不会用。

7、知识结构单一。突出表现在目前的绩效审计人员主要是“财会型”人员。

8、审计信息闭塞。在我国绩效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的不够。

政府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效用分析(意义):

1、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的基础工程;

2、绩效评估是推动管理的约束机制;

3、绩效评估可以调适新的目标导向;

4、绩效评估凸显绩效管理的价值取向。

绩效评估的难度分析:

1、政府的管理目标复杂。企业管理目标突出经济目标,利润率,市场占有率,单位成本。而政府目标是多重性的不确定性的。

2、政府的产品形态特殊。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形态上有两个特征:其一是可见性;其二是终端性。政府提供的产品主要是服务性质的,相当部分的产品是无形的,评估困难多。

3、政府的产品标准多维。企业产品通常采用单维的技术标准。而政府来自不同领域的评估主体,有不同的评估视角,有特定的主观感受,这些都是评估困难的原因所在。

4、政府的价格机制缺乏。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调整生产结构,改进生产程序,提高生产质量。政府所需的服务成本,已通过税的形式预先向社会做强制性扣除,政府的服务产品,相当部分没有价格显示机制。公共服务特殊的交易机制,使得政府的工作状况、工作质量难以评估。

5、政府的生产要素独特。企业对人财物评估比较量化。相比之下,人的要素在公共服务中更加流行,然而人的主观性、动态性不太容易标准化,政府对人的评估也就困难得多。

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级架构,或者称为三级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即评估维度,评估维度关注评估的战略思路和战略理念。

二级指标也叫做基本指标,侧重评估的策略目标,关注组织内的职能结构。

三级指标称为具体指标,三级指标结构复杂,角度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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