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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农贸市场不得使用“生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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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届时农贸市场、农批市场、超市、生鲜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11月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告诫书》明确,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消费者如在12月1日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请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开办者即日起开展此类照明设施自查,如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照明等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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