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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生效——这些关税减让政策你得知道!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1-17  访问量: 

2021年11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

RCEP是我国已签署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实施后,其关税减让与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并行实施。下面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关税减让政策吧!
一、RCEP 整体关税减让承诺
整体上看,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实施“统一减让”,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都是这种模式,RCEP 项下的原产货物,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缴纳相同的关税。另外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泰国和中国,这意味着“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RCEP货物,在进口时可能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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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税模式
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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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关税减让承诺
中方对其他缔约方降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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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百分比数据为按税目计降税产品百分比。
其他缔约方对中方降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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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百分比数据为按税目计降税产品百分比。
四、企业充分利用关税减让优惠政策的注意要点
 RCEP实施后,其关税减让与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关税减让并行实施。每项优惠贸易协定(安排)都有自己的关税减让清单和原产地规则,同一项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对应不同的降税水平和原产地规则。各进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RCEP及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的关税减让幅度、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操作程序进行综合评估、比较,优化企业供应链,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达到经济收益最大化。

(一)择优适用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充分享受进口关税优惠。
 各进口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尤其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 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二)用好缔约方对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贸伙伴的关税减让,可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目标市场的价格优势。出口企业应针对其出口产品关注RCEP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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